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

2023-11-10

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

社團法人中華僧伽長照人文關懷教育協會(下稱本會)為推廣僧伽長照等相關活動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請務必詳細閱讀本告知及聲明之各項內容。

一、蒐集之目的:本會基於推廣僧伽長照、佛法修行、教育、學習、關懷、服務之特定目的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
二、個人資料之類別:本次蒐集、處理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如會員註冊時所列之法名、字號、俗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編號、地址、連絡電話、戒牃與身分證證件所載之內容等。

三、個人資料使用範圍:您的個人資料用於僧伽長照相關活動、研習或法會等會員各項管理作業、表單文件等。

四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及對象:本會運用您的個人資料之地區依執行業務不同而調整,使用期間為即日起至特定目的之保存期限止,利用之方式為書面、電子、網際網路或其它適當方式。

五、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、第4條、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,行使您提供的個人資料的權利與方式。

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:

  1.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  2.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  3.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4.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  5. 請求刪除。

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,於本法適用範圍內,視同委託機關。

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,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,答覆查詢、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  1. 妨害國家安全、外交及軍事機密、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。
  2.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。
  3.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。

第 11 條

  1.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,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。
  2.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。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,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,並經註明其爭議者,不在此限。
  3.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 4.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
  5.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,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,應於更正或補充後,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。

六、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會您的個人資料,惟您選擇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整時,本會將無法判斷您的個人資料正確性及通知活動相關訊息。

七、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以紙本、電子、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,利用於本會活動或法會相關工作,並做為確認您的身份、與您進行聯繫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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